网站首页 | 本院概况 | 工作动态 | 法律法规 | 检务指南 | 检察工作报告 | 12309检务服务 | 检察听证网
今天是:  
当前页面: 首页 >> 专题活动 >> 公益诉讼专栏
司法同行守碧水 增殖放流护水源——汝城县检察院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来源: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6-27      

司法同行守碧水 增殖放流护水源

——汝城县检察院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625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汝城县人民法院在马桥镇浙水水域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增殖放流活动,本次活动共向浙水水域投放草鱼鱼苗60万余尾。

 

      2021-202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财等6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6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天然水域水产品种质资源减少,打破水生食物链的平衡,进而危害水域生态环境的稳定及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院遂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人员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汝城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某财等6人以增殖放流草鱼鱼仔的方式对涉案流域进行修复。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环保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汝城检察院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殷殷嘱托,全面树立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环境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创新用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特色司法举措,为守护好绿水青山的美丽新汝城贡献力量。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电话:0735-7671328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捷报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