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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又赔偿!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首例非法狩猎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来源: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6-08-27      

 

 

8月21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被告罗某安、郭某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汝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系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后,该院办理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列入相关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2025年10月18日,罗某安、郭某斌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气枪在汝城县境内猎捕珠颈斑鸠等鸟类野生动物32只,其中31只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评估,上述野生动物生态修复费用为10700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罗某安、郭某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履行公告程序后,依法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罗某安、郭某斌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令二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0700元。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需同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主动抵制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行为,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该法典确立生态优先、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首部法典。新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专设野生动物保护章节,构建起野生动物保护法治体系,明确对“三有”野生动物的全面保护规则,筑牢生态安全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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