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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必受严惩!
汝城县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采矿案
钨矿是我国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国家明令实行保护性开采。然而,仍有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罔顾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合法许可的情况下长期于已关停或废弃的矿区实施盗采钨矿行为。此举不仅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也对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危害。对此,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从严惩处此类犯罪,近日办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至2025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伙同他人在汝城县某矿区多处已封闭或废弃的矿脉内,盗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资源。盗采所得矿石均被销售给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在明知矿产品系盗采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经专业机构评估,盗采行为发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关停矿区,未履行任何合法作业审批,存在明确安全隐患,违反国家矿产资源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庭审直击
2025年12月3日,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及社会危害性进行有力指控,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危险作业罪判处王某等2人拘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邓某某拘役,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检察官提醒:国有资源不可侵,安全红线不能越
本案的依法判决,再次向社会敲响警钟: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的行为均属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安全生产不仅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更是维系百姓福祉与安全的生命线,任何生产作业活动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安全保障为根本,绝不允许在无防护、高风险的条件下违规作业。同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同样构成犯罪,收购赃物看似“赚差价”,实则“踩雷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检察机关将持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危险作业等危害资源安全与生产安全的各类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1.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危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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