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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企业“内鬼”!汝城检察院办理一批涉企职务侵占类案件
来源: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9-26      

 

近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批涉企职务侵占类案件,通过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经营秩序,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护航增效。

案例一

2023年,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在某广告公司担任财务及与公司客户对接业务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公司财务的便利,以多种方式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一是以收取加工费为由,向多家公司客户收取加工费;二是向厂家购买原材料后,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他人;三是收到公司仓库的退还租金后非法占为己有。经查实,邱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财物金额24万余元。日前,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

2022年,犯罪嫌疑人肖某在某铝业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物资部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公司物资的便利,向他人出售公司代为加工的铝材约36吨,经价格认定,该批铝材共计价值56万余元。近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肖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下一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将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的优势,多角度、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动汝城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有哪些常见情形?

1.截留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

2.采购时虚报项目或虚高价款。

3.直接侵吞公司现金或财物。

企业、公司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1.完善制度管理。企业、公司应优化内部财物管理、业务管理工作,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确保财物流通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2.设立对公账户。对于企业或公司的交易往来,可以设立对公账户,一是能够及时掌握财物情况;二是保证企业、公司财物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防范任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公司财物占为己有。

3.重视教育培训。定期对企业、公司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要求员工要守廉洁之心,拒不义之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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