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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一起私搭电线引发山火致生态损毁案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10-12      

      10月10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袁某某失火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汝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汝城县较为典型的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9月,袁某某未经电力部门批准,在未作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搭接输电线,从某山场沿山体表面连接至山场旁的某种养专业合作社。2022年10月17日,该输电线因线路老化短路形成火源并引发该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为462.5亩,其中林地面积328亩,非林地面积134.5亩,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2680元,过火林地328亩的生态修复费用需226320元。袁某某也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在后续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袁某某失火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后并未承担生态修复民事责任,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2023年8月,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我院就该案依法向汝城县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10月10日,我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派员出庭支持起诉,请求判令袁某某以劳代偿,对失火山场未成林连续抚育三年,并经林业部门逐年验收合格。如袁某某补植复绿后未进行抚育,则需赔偿68880元生态修复费。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具体犯罪事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举证质证,并围绕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汝城县法院当庭做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温馨提示
      1、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侵权责任,生态环境的损害者要主动担起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2、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积极性和主动性,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倡导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绿色价值理念,全社会要做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共同守护好清洁美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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