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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检察:公开听证+增殖放流 晒出守护大美汝城办案过程
来源: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1-11-23      
  2021年11月23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袁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举行诉前磋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我院当选检察长欧阳涛、副检察长朱常春分别主持,会议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法院特邀调解员、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及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代表担任听证员,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村、镇代表参加了旁听。

该系列案均涉及水生资源保护领域,经我院审查查明,4名犯罪嫌疑人都具有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均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也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办案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向与会听证员解释事实认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并阐明了需要听证的问题。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还就该4名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与会听证人员发表了意见,要求4名当事人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促成当事人与民事公益诉讼适格起诉主体郴州市阳光志愿者协会达成磋商,由4名当事人承担增殖放流和专家意见评估费等民事义务。

听证员在听取办案人员介绍案情,向侦查人员、拟被不起诉人提问等环节后,经过讨论与评议,一致认同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案件当事人也表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自愿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听证会结束后,4名案件当事人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在我县浙水河九塘江河段投放了800余斤鱼苗,欧阳涛检察长及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何建鹏主任等30余人一同参加了增殖放流仪式。首席听证员县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委主任委员朱创新表示,检察机关开展的公开听证让群众“看得见”司法机关办案具体过程,真正实现了“公益诉讼禁之于渔,增殖放流还之以鱼”,对维护公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今后该项工作在其他领域中也得到广泛推广。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以维护公益为切入点,对刑事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求的案件,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促成当事人与适格主体达成磋商,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公地悲剧发生。

案情回顾:我院经审查查明,2020年下半年,袁某某等4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自制电鱼器、地笼网捕获2-7斤不等的渔获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郴州市渔业生态鉴定评估专家评估,袁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1100-2880元不等,建议采用增殖放流方式从市场购置鱼类苗种草鱼、鲢鱼、鳙鱼(规格≥10㎝)160斤—370斤不等(四人共计需购810斤鱼苗),放流至县内水域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并承担1000元/案的专家意见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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