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盗狗贼为敛财铤而走险,用弓弩射毒针杀害农户土狗,非法销售给菜市场摊贩。12月24日,两名偷狗贼连同一黑心狗肉店老板被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
“冬天里,狗肉俏”,每到冬季,狗肉市场就开始异常火爆。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其中“商机”,干起了偷狗的不法行当。2014年11月至12月、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朱某伙同朱某军等人骑摩托车在郴州汝城、桂东县、江西赣州崇义、上犹县和南康区等地偏僻路段利用弓弩毒针射杀土狗,并将毒死土狗运送并销售给郴州市宜章县谭某。谭某明知这批土狗是毒杀致死的情况下,转手将数百只死狗销售给宜章县菜市场狗肉摊贩李某。今年11月,王某在明知李某的狗肉是被毒杀的情况下,多次在宜章县京珠高速路口接朱某等人运来的毒杀土狗,骑摩托车将这些土狗销售给李某,并将所得钱财交给谭某,从中每次获运费40元,共获利500余元。
李某在明知土狗是被毒死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收购,加工后低于市场价销售。经法医鉴定,这批狗肉血液中均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朱某、谭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